把捉奸的偷拍资料向法院出示

2007-12-14 来源: EverSo.org 点击查看评论

  宁清平律师说,“把捉奸的偷拍资料向法院出示,是否侵犯隐私权目前还有一定争议。但是根据案情,赵女士基本上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”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证的规定,一切非法、或者违反法律行为取得的证据,都是无效的证据。但是该规定却没说明,“捉奸偷拍偷录”行为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隐私权问题。

  宁清平律师指出,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,首先要确认传播的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范畴。只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、图片等,才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。同时传播行为是否构成“情节严重”,就目前了解的信息来说,赵女士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不过,丈夫钱某完全可以以案情牵涉到个人隐私为由,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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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复制淫秽视频

  牟利店主被判刑

  2007年2月至4月,北京市李某在其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内,从网上下载135部淫秽视频文件存放在电脑里。每有光顾的顾客就热情推荐,如顾客感兴趣,李某便以每个小片段2~3元的价格提供下载服务,将淫秽视频复制到顾客的手机里。有个经营手机店的同行来要求“供货”,李某也很大方地答应,并一口气免费将淫秽视频文件复制给该同行。11月初,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李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(据《人民法院报》)

  宁清平律师认为,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100余部淫秽视频文件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;而他将部分淫秽视频文件无偿复制给他人,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按照法律应当数罪并罚。

  宁清平律师表示,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们,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,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。因此,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,对于维护社会治安,净化社会空气,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,促进精神文明,无疑具有重要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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